为了加强对教学计划的管理,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,保证各办学单位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责任书。
第一条 教学计划决定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总的方向及总结构,关系到教育能否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等根本性问题,是确定课程设置,安排教学时数、教学形式、教学环节等方面的规定性文件。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维护教学秩序,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。
第二条 贵州电大系统必须执行省电大提供的统一实施性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,若分校、工作站(学习中心)因当地经济建设和学员工作实际,需开设其它课程,必须在中央电大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中已有的课程选取,同时在新生注册完2周内提交专题报告报贵州电大教务处,经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第三条 必修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应严格按照省电大制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中规定的课程名称、学分、应完成的教学环节、教学时数、开设学期执行,不得随意更改。
第四条 选修课应在省电大制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中提供的选修课中确定。所选课程应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,应用性强,有利于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。选修课的设置应考虑学时、学期的分布及考核方式,使课程安排科学合理。
第五条 自开课应在省电大制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中提供的课程中确定。并应根据学校现有客观实际,在充分考虑现有师资及设备条件下,结合专业性质,地方经济建设需求,以着力加强学生综合能力训练、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及创新意识培养为基本原则。开设适应范围广、应用性强的、有利于提高实际动手能力的专业课。
查,各办学单位必须对省电大的纸质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与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进行核对,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,同时,针对执行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过程是否有漏开、错开课程,是否达到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要求等情况进行自查,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查的情况和建议上报省电大教务处。若本季教学计划无变化,无印刷的纸质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,则以教务处当季下发教学计划文件为准,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教学计划(专业规则)执行情况的检查。
第七条各分校、工作站(学习中心)对自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确认、签字、盖章无误并上报教务处,省电大教务处必须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处理。在毕业审查中发现的教学计划问题由各分校负责解决。
第八条其他与教学计划有关的规定,凡与本规定冲突的以
第十条分校教务处(科)主要负责人为本责任书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十一条本责任书一式两份,省校教务处留存一份,分校教务处(科)留存一份。
分校教务处(科)主要负责人签字: 省电大教务处处长签字: